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国资产〔2005〕47号
关于进行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资产情况统计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从2002年9月开始,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新一轮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促进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少单位对资产进行了调整和剥离。为了反映我市已改制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的管理现状和使用情况,根据市改革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委决定对上述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进行调查和统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范围:在2002年9月17日至2004年12月底期间,按苏府[2002]81号、苏府[2002]110号文件改制进行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剥离资产的管理现状和使用情况。
二、调查统计内容:
1、改制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苏府[2002]81号文件《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苏府[2002]110号《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的实施意见》,对照资产处置批复,弄清被调查单位改制剥离资产底数。对进行资产评估前已作调整,未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也要一并予以反映。
2、有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剥离资产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3、改制剥离资产的核算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改制剥离资产是否纳入账簿统一核算或单独建帐、设置备查簿予以核算。
4、改制剥离资产的运作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改制剥离资产的使用和运行情况。
三、调查统计要求:请有关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上述统计调查内容进行书面分析,并填列相关统计表,将书面分析材料和相关统计表(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于2005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委产权处(联系电话:68610537、68610535)。统计表中需填列的资产价值和数量,改制时进行过资产评估的,按评估净值和数量填列;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按账面价值和数量填列;没有评估价值及账面价值的,暂不填列资产价值,但资产数量应进行暂估填列。应收账款的账龄计算以剥离时的划分为准。
附:
1、《国有企业改制剥离资产统计表》
2、《国有企业改制剥离房屋使用情况统计表》
3、《国有企业改制剥离土地使用情况统计表》
4、《国有企业改制剥离住宅使用情况统计表》
5、《国有企业改制剥离应收帐款统计表》
6、《国有企业改制剥离长期投资统计表》
7、《国有企业改制剥离其他资产统计表》
8、《改制未反映的资产统计表》
二○○五年八月一日
(国资委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