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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目标考核和年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改〔2005〕26号

时间: 2005-08-29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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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国资改〔2005〕26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
目标考核和年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5〕8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目标考核和年薪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
目标考核和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号令)、《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5]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即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资产经营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属性、特点和难易程度,实行相应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经营者经营目标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年度薪酬挂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经营目标的确定与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式
    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采取市国资委负责人与经营者签订《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以下简称“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任务指标与特殊指标。
    (一)经济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利润(按权益计算)等主要财务指标。
    (二)任务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资产经营公司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大任务目标、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工作重点等因素后确定。
    (三)特殊指标主要考虑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等责任目标。
    (四)经济指标、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的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条 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预报年度经营目标建议值。由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在考核期满后90日内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目标要求和资产经营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资产经营公司运营环境,对年度经营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资产经营公司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与经营者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


    第七条 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程序
    (一)考核年度结束后,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依据完整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对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应于考核期满后45日内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的保值增值率和净利润等经济指标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结合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派驻财务总监的资产经营公司,市国资委需听取财务总监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评价意见)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形成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奖惩意见。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的考核,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考核。
    (三)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国资委将最终确定的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经营者。


    第三章  资产经营公司的分类与年度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按照资产经营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属性、特点和难易程度,实行相应的分类考核。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A类公司:原以工业领域为主,现向综合类经营转变过程中的资产经营公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工作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B类公司:以一般竞争性行业资产或股权管理为主的资产经营公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管理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C类公司:以竞争性金融资产或股权管理为主的资产经营公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管理、经营业绩、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D类公司:以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提供公共产品为主的投融资资产经营公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配合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融资金额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E类公司:以面向市场经营为主的竞争性宾馆服务类资产经营公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业绩、上级布置的接待服务工作和企业内部建设等指标。
    第九条 对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的经营者建立年度薪酬管理制度。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效益薪酬、目标薪酬和特别奖惩四部分构成。


    第十条 基本薪酬:是指经营者担任现职岗位的劳动报酬。基本薪酬的基数暂定每月7000元,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逐步调整。基本薪酬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基本薪酬 =基本酬薪基数×企业规模系数
    企业规模系数表                             单位:亿元


列入考核范围的国有净资产规模





<1





1~3





3~5





5~8





8~10





>10





企业规模系数





1.0





1.1





1.2





1.3





1.4





1.5








    第十一条 效益薪酬:是指资产经营公司在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条件下经营者所取得的报酬。它是根据资产经营公司当年净利润(合并报表数)和相应的效益薪酬超额累进系数而计算得出的金额,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薪酬= 当年公司净利润×效益薪酬超额累进系数
    效益薪酬超额累进系数表                 单位:万元、‰


净利润





效益薪酬超额累进系数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1,000





2.0





2.5





3.0





3.5





4.0





1,000~2,000





2.1





2.6





3.1





3.6





4.1





2,000~3,000





2.2





2.7





3.2





3.7





4.2





>3000





2.3





2.8





3.3





3.8





4.3








    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规模系数和效益薪酬超额累进系数进行适当调整并公布。



 



 

    第十二条 目标薪酬:是指对资产经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经济指标、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当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的奖励。其中:各项指标的具体项数、数值和权重按照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特点在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确定,考核分值总分为100分。目标薪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目标薪酬 = 基本薪酬×目标考核分值/100


    第十三条 特别奖惩:是指对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者完成重大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或造成重大失误与损失的惩罚。
    (一)资产经营公司当年实现下列目标之一的,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特别嘉奖:
    1、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或称号的;
    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有突出贡献的;
    3、完成收益收缴任务的;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嘉奖的其它重点事项。
    (二)资产经营公司在当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从上缴的风险金中予以经营者相应的失效惩罚(上缴的风险金不足以扣减的,在当年的年度薪酬中扣减):
    1、资产经营公司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对经营者年度薪酬实行必要扣减;
    2、经营者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经营者年度薪酬实行必要扣减;
    3、重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经营者年度薪酬实行必要扣减;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扣减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年度薪酬的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薪酬兑现的范围和分配系数。董事长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分设的比照董事长执行,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副职(董事会成员、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三总师)的分配系数原则上为0.8,其他成员参照执行。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副职或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在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任职或兼职的,可按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但如果其收入高于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的,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兑现。

    第十五条 年度薪酬兑现的时间和风险金管理。经营者的基本薪酬按月兑现,效益薪酬、目标薪酬和特别奖惩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70%,其余30%作为风险金上缴市国资委,三年后予以逐年兑现本息。如经营者离任,则根据离任审计确认的结果,于6个月内一并兑现本息。
    资产经营公司在市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后实施分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金上缴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领取年度薪酬的经营者,不得再从本公司和下属企业领取其它工资或福利性收入,有关通信费、差旅费、误餐费等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经营者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度薪酬总额中包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营者应按国家现行税收制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国有(集体)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经营者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国资办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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