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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报表和2005年度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国资综〔2006〕1号

时间: 2006-04-03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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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国资综〔2006〕1号

关于财务报表和2005年度市属企业
财务决算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国资办,各控股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控股公司反映的2005年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中的有关问题,现就国有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财务分析和2005年度控股公司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国资办和各控股公司当月的企业财务快报(含报表及数据软盘)应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综合处),季度财务分析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2天内。
    二、各市区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报送的内容为:2005年度汇总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电子文档;各市、区撰写的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报告。
    三、编制2005年度控股公司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有关问题
    1、2005年度控股公司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内容为:企业合并的纸质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企业母公司的纸质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全部分户企业的计算机数据。
    2、关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中“其他调整因素”的填列问题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业02表)中的“其他调整因素”,如无特殊事项不应有数据反映。个别企业如确有特殊调整事项的可以填列,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并分项说明。
    3、关于企业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及潜亏挂账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与信息披露问题
    (1)关于企业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及潜亏挂账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问题
    企财04表47行“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反映企业在权益和当期损益中处理的2003年底以前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及潜亏挂账;企财04表48行“在当年损益中消化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在当期损益中消化的2003年底以前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及潜亏挂账;企财05表89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用当期损益消化的2003年底以前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及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的部分。
    (2)关于企业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及潜亏挂账信息的披露问题
    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企业消化的以前年度损失、潜亏挂账及会计处理情况逐项审计,同时将审计确认结果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4、关于企业用应付福利费与应付工资节余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其有关指标的反映问题
    企业用应付福利费与应付工资节余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项目中填报,不作为职工福利费与工资的负担或发放数反映,即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中不反映为“全年应发工资总额”与“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标,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不反映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5、关于企业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的填报问题
    企业按月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当按要求填报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住房费用中“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不作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反映。表间公式3行本年实发数=企财07表33行,更改为3行本年实发数≤企财07表33行。
    6、关于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补充资料中,“上年结转本年发放人工成本”与“本年结转下年发放人工成本”指标反映的是实际结转数还是结转的实际发放数的问题
    “上年结转本年发放人工成本”反映企业上年人工成本结转本年后的实际发放数额;“本年结转下年发放人工成本” 反映企业本年人工成本实际结转下年的全部数额。
    7、 关于特殊情况下,企业人员人数的反映问题
    采用比例合并法时,合并报表中企业人员人数按合并比例计算填列,此时允许在差额表中填列相关人员人数;采用完全合并法时,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人数应当按全口径反映。企业人员同时在集团所属的几个企业任职或取得相应报酬的,各单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实际管理情况统计本企业职工与从业人数,以及实际负担或支付的人员费用情况;集团合并报表应当按照合并口径对所属各企业重复统计的职工与从业人员人数等指标进行剔除,此时允许在差额表中填列相关人员人数。
    8、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在决算中的反映与披露问题
    (1)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在决算中如何反映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5]18号)精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应当单独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应付权证”科目核算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流通权。在填报决算报表时,企业应当将“股权分置流通权”在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应付权证”在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2)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的披露问题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事项单独进行披露,详细说明企业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所承诺的具体内容、支付的对价,以及必行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各市区国资办、各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综合处反映。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国资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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