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资产〔2006〕67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治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治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治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布置,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做好我市治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环节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大局,按照所赋予的职责,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工作任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执行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纠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在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查办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治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和制度,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不断规范。
1.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认真检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1)检查时间
自查自纠工作自2006年8月起,至2006年底前结束。
(2)检查范围
检查的范围主要是2005年以来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3)检查重点
一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市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规范情况。主要是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交易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操作是否规范,具体包括是否经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否超越规定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是否指使或授意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中缩小范围、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是否指使或授意中介机构出具不真实的财务审计报告,是否指使或授意中介机构出具不实资产评估报告,导致资产评估结果“缩水”,是否有不按国家规定收取和使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等情况。
三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受让情况的合规性。包括向管理层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是否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管理层是否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是否存在将职工安置费或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等名义压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情况,管理层是否存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所列不得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形,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否履行规范的工作程序等。
四是检查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是否落实职工对企业资产、负债等重大(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改制)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权益的分流安置方案及经济补偿方案等是否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
(4)检查步骤
自查自纠工作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和巩固成果四个阶段进行。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工作方案,扎实做好各个阶段的治理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6年8月)。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广泛发动,层层动员,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工作与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与廉洁文化进企业的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2006年9月~10月)。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细致研究治理的重点行业、单位、岗位、环节、人员和资金等的基本情况,研究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形成商业贿赂的原因、主要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等基本情况,根据治理内容确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治理重点,针对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照检查的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有无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问题等。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网络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解决群众反映或关心的突出问题。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2006年11月)。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对自查自纠出的问题,要进行分类排队,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有给予或接受审批部门、受让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按规定在市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低估漏评国有资产,在信息披露和受让方选择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规避竞价或虚假竞价以及违规操作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严格把握政策,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整改落实情况,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广大职工公布。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2006年12月)。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要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着眼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首先要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其次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围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围绕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围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从业行为等重点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2.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严肃查办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收受贿赂,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借机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件。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监督资源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通过来信来访和其他举报形式发现问题线索。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进行排查,确有违纪事实的要协同市纪委(监察局)进行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把握政策。同时,着力在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上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产权管理处、改革发展处、监督稽查处等处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权管理处,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也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明确的分工,市国资委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并指导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抓好治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还要认真接受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治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调。
(三)加强检查。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治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环节商业贿赂情况的检查工作。结合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和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 号)的具体要求,市国资委将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信息工作。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方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环节自查自纠的工作报告,要及时报送市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市国资委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也要加强信息工作,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案情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在报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等部门的同时,抄报市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工作目标
治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环节商业贿赂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通过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建立具有苏州特色的国资监管体制、构建和谐苏州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教育。开展对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加强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产权意识,增强规范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完善制度。针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协议转让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完善对所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的各项监管制度等。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三)深化改革。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结合,通过强化出资人监管,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力制衡,规范决策和用权行为。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四)加强监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要进一步加强对产权交易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产权转让规定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