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苏国资产〔2007〕64号
层转《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资办、各苏州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收文单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设证券帐户情况在9月18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附件:《转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国资〔2007〕61号)
二 〇 〇 七 年 九 月 十 日
(国资委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