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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通知 苏国资委〔2007〕13号

时间: 2007-11-08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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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委〔2007〕13号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通知

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属国资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属国资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资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与本公司的主业发展和经营实力相匹配,坚决杜绝因盲目投资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发生。
    二、市属国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需注意以下事项
    ⒈金融类市属国资公司经批准可从事证券投资,但其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非金融类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活动,并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如确需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我委备案。
    ⒉进行证券投资须经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并有规范的会议记录。
    ⒊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严格内控制度,将投资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⒋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拥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履行证券投资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才。
    三、市属国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规
    ⒈严禁以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公司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⒉禁止利用非自有资金的时间差从事委托理财等证券投资,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的个人资金进行公私不分、混合投资的证券操作。
    ⒊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决策,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严格把握,并及时考核投资收益和规范收益的使用。
    四、市属国资公司证券投资须纳入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规范地进行财务核算。所得证券投资收益,应按《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如市属国资公司仍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擅自违规进行高风险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苏州市国有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请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即按通知要求对本单位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15日前上报我委监督稽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资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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