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改〔2008〕23号
关于转发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国资办,各市属国资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下发,江苏省国资委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8〕89号),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本系统内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并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积极加以贯彻落实。
二、前一阶段,我委已对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开展了市属企业管理人员投资入股下属子公司的专项调查和清理工作,各市属国资公司要在清理的基础上,自《意见》印发之2日起,不得再发生与《意见》要求不符合的职工持股、投资行为。
三、各市、区国资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贯彻落实《意见》工作,并按照《意见》要求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进行规范。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资委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