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改〔2009〕19号
关于在市属国资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
经营性投资项目自查的通知
各市属国资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精神,加强对市属国资公司工程建设领域经营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我委决定在市属国资系统各公司范围内开展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各市属国资公司及子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已开工或拟开工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经营性投资项目,项目总概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及参股的投资项目。
二、自查形式
各公司要认真如实填写自查表,并于12月5日前上报我委。
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自查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资委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