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改〔2009〕15号
关于转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明确市属国资公司
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工作要求的意见
各市属国资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从今年开始,自中央到地方,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我市已成立了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市领导小组制定并印发了《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当前,市属国资系统中有一部分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企业,国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中既有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领域建设的政府性项目,也有部分属于企业自身发展的经营性项目,工程建设任务繁重。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委是苏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同时,还是市“规范招投标活动专项工作组”、“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工作组”和“加强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专项工作组”的成员单位。为了切实解决市属国资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保障国有出资人的权益,现将《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的投资管理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政府性项目
1.对于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事业及其它重大项目,在项目启动或结转的当年,按照《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06]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年初编制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纳入并上报市国资委。
2.在项目正式启动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各公司向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
3.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安全监管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等,各公司要主动接受市建设、财政、审计、安监等部门的监管,严格规范操作。
4.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每年末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时,应将已竣工的政府性项目(如属跨年度项目,则将当年实际已完成部分)的完成情况一并纳入上报。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经营性项目
本意见中的经营性项目是指国资公司及子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投资的,涉及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自用办公楼、自用或出租、销售的工业厂房等项目,包括各国资公司在苏州区域外实施的项目。
1.经营性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公司主业发展方向,项目决策前要进行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同时在公司内部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
2.项目初步确定后,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年初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纳入并上报市国资委。
3.工程建设项目启动前,由各公司向市国资委履行正式备案手续;对于年初未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的计划外项目,应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4.工程概算造价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招标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国有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国资公司必须事先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备选名单中通过抽签或国资委确定的其他方式,由市国资委委托对该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及竣工决算审计,跟踪评审及竣工决算审计一般由不同的两家中介机构承担。国资公司应对每个项目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国资委和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的进展、重大变化及其它重大事项。今后,该类项目凡是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均不得支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国资公司也要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并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有关信息。
工程概算造价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国资公司要对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安全监管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项目结束并支付工程款前必须先经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国有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由各国资公司委托,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5.市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优劣决定奖惩。受聘中介机构受托审计项目服务费用总额的20%作为该审计项目的执业保证金予以留存,延期一年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80%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于当期支付。
由市国资委承担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依法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属国资公司承担的服务费用,市属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付款通知书支付,市属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书面通知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全额作为视同利润。
6.每年末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时,应将已竣工的经营性项目(如属跨年度项目,则将当年实际已完成部分)的完成情况一并纳入上报。市国资委将根据需要会同市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就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效益等重点方面组织项目投资决策后评审。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国资委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