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委〔2009〕12号
关于重申《苏州市财务总监对市属国资公司
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延伸监管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资公司:
根据我委《苏州市财务总监对市属国资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延伸监管的暂行办法》执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和加强监管工作的需要,现对延伸监管的市属国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进行调整,并对延伸监管的暂行办法重申如下:
一、为及时有效地掌握和了解国资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财务经营情况,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苏州市财务总监对市属国资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延伸监管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财务总监监管的范围: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财务总监对公司下属全资子企业的监管履行以下职权:
(一)列席企业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对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三)监督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财务总监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财务总监对公司下属控股子企业的监管履行以下职权:
(一)列席企业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财务总监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四、财务总监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向市国资委专题报告。
五、企业应按期向财务总监提供月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国资委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