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综〔2010〕26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资公司:
现将《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量力而行。对外捐赠要与公司财力相适应,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核准。
(四)诚实守信。公司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见义勇为促进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目的,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方式:
(一)除市委、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三)市国资委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批准同意,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报市国资委。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应将相关材料抄送派驻公司的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5亿元的公司,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4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100万元的;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未达到5亿元的公司,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3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80万元的;公司上年度利润总额未达到1亿元,单笔对外捐赠财产价值达到20万元或本年度捐赠累计已达50万元的,公司须事先报市国资委核准。需要报送如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核准表;
(二)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不须报核准的对外捐赠,公司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需要报送如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备案表;
(二)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公司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四)捐赠协议;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向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定点援助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及向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捐赠的财产总额,不影响当年度的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对公司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在捐赠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公司资产的,向受赠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或完善本公司对外捐赠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资委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