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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湖景区吴堤堆堤等三个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的会议纪要

时间: 2012-06-13 09:00 来源:苏州国资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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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监〔2012〕5号 

 
 

关于石湖景区吴堤堆堤等三个工程

项目工程款结算的会议纪要

 

    根据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园林集团)所属苏州石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石湖公司)反映,由石湖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石湖景区一期工程中的吴堤堆堤工程、景观道路二标段工程、渔城填土工程已竣工多年,但由于园林集团原副总经理、石湖公司董事长邵联笙与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中标施工人奚立群、王东升等人涉及经济问题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市审计局因项目当事人涉及刑事案件没有对上述项目进行审计,至使石湖公司在结算上述工程款项时缺乏支付依据。为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012年5月22日下午,市国资委会同市纪委、市审计局、园林集团、石湖公司在市国资委会议室就石湖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工程款如何结算问题进行了专题会商。会议认为,上述工程项目时间跨度较长,吴堤堆堤工程项目自2003年开工建设,至今已过去了8年多时间,对上述工程项目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兼顾到中标单位的实际利益。经讨论,达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吴堤堆堤土方工程

    嫁接于石湖景区一期景观道路二标段的吴堤堆堤土方工程,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38号”刑事裁定书中反映,吴堤堆堤工程的土方单价及土方量是引用了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报告中的数据,土方量为135137立方米,单价为16.48元/立方米。会议认为,对该工程土方量的认定可依照刑事裁定书中的135137立方米来认定,但对土方单价的认定不能按刑事裁定书中的16.48元/立方米计算。会议同意,对吴堤堆堤工程的土方单价,可参照石湖一期景观道路二标段土方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二、关于石湖景区一期景观道路二标段工程

    根据苏州华星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景观道路二标段工程审计报告中记载,该标段非土方工程部分造价为4080021元,土方工程量为261271立方米。苏州华星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的261271立方米土方量中,实际已经包含了吴堤堆堤工程的土方量。会议认为,对该工程中的非土方工程部分造价,可按照苏州华星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审定的4080021元进行结算,但对土方工程量应扣除吴堤堆堤工程土方量,即261271-135137=126134立方米进行结算。土方单价参照经市审计局审定的相邻标段即景观道路三标段的10.37元/立方米来结算。

    三、关于渔城填土工程

    渔城填土工程结束后,市审计局在对该项目进行国家审计,但因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奚立群、王东升等人涉及经济犯罪,送审材料真实性存在问题而不具备送审条件,而终止了对该项目的审计工作。该项目送审决算为1268349.70元,石湖公司目前已支付工程款30万元。会议指出,该项目必须经审核后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会议同意,对该项目的审计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审核,并按审核结果进行结算。在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可在市国资委的中介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后委托审计。

    四、关于剩余工程款支付方式问题

    由于奚立群、王东升等人在承接工程项目时以挂靠的苏州绿发、新发市政等公司名义出现,而目前苏州绿发已改制为民营企业,会议同意将剩余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奚立群、王东升等个人。同时,会议建议,为保证工程款结算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在施工方没有开具发票前,石湖公司最多支付不超过欠付工程款的50%,待开具全部发票后支付剩余款项。现景观道路二标段工程结算中对原属于吴堤堆堤工程项目中的土方剥离后,造成该标段所开具的发票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金额,会议同意,对超过部分可以在吴堤堆堤工程或渔城填土工程需开发票中抵冲。

    出席会议人员:顾瑾(纪委) 周雨晨 徐敏华(审计局)卢国柱 王建荣(国资委) 张树多(园林集团) 宋全春李端(石湖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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