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资改〔2015〕123号
各市属国资公司:
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5〕2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5〕220号)
苏州市国资委
2015年12月17日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