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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采取“延长租期”形式落实租金减免措施进行专项整改的通知

时间: 2020-12-15 10:40 来源:委产权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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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产〔2020〕87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今年8月份,苏州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应对疫情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和省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通知》(苏府办〔2020〕219号)精神,对部分市属国有企业落实省应对疫情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近期,根据省审计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的报告》相关整改意见,针对有些企业在落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过程中,以“延长租期”形式减免租户上半年三个月租金的情况,明确要求各地国资主体对“延长租期”形式的减免措施进行全面整改。现将相关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整改对象

以“延长租期”形式,落实上半年三个月租金减免政策的相关市属企业。

二、整改要求

主动告知相关租户整改要求并征询其意见,兼顾企业业务办理流程和效益,友好协商,以切实减轻政策适用租户租金和经营压力为目的,适当简化内部办理和审核流程,对尚在原租赁合同期内,已交但应减免的租金,租户申请退还的,应无理由退还。

三、整改措施

1、在原租赁合同期内,结合不同租户租金交纳周期,经协商一致,租户同意从下期应交租金中直接抵扣上半年应减免租金金额的,视同整改;原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等无可抵扣租金的,应直接退还应减免金额,不得到期延长租期;

2、前期在与租户协商一致基础上,已签订“延长租期”补充协议且该协议至今已经履行完毕的,无需整改;目前“延长租期”正在履行的,应主动告知租户相关整改要求,由租户自主选择继续履行延期协议或按照实际延长使用天数退租清算;“延长租期”协议尚未履行的,应主动告知租户相关整改要求,争取租户谅解,如租户同意解除延长租期协议的,应将应减免租金退回给租户。

四、其他事项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摸排通过“延长租期”形式减免租金的规模,督促下属企业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数据随月度租金减免数据于每月5日一同报送。

                                  苏州市国资委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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