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苏国资产〔2021〕5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2021年度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1]211号)的精神,现就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的租金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承租我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的苏州市范围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我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在省内其他地区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属地政策给予租金减免。
原则上应以租赁资产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对合同承租人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相关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1、合同承租人属于上述减免对象,同时也是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的,可直接享受合同租金减免;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人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人应将享受的减免租金相应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2、合同承租人不属于上述减免对象,但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人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人应将减免租金政策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合同承租人落实到符合减免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部分的8月份租金予以减免。
二、减免标准
2021年8月份租金。
三、减免方式
已收取了承租方8月份租金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减免的租金可采取从合同期内未缴租金抵扣、延长租期或直接返还等方式;尚未收取8月份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直接予以免收。
四、工作要求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应对疫情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意义,明确此项工作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除减免对象、标准、方式外,其他具体工作要求仍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经营性资产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产〔2020〕11号)执行。各市属国有企业请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本次租金减免汇总情况报送苏州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联系人:邱明贺,联系方式:68615321
苏州市国资委
2021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