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资产〔2020〕42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意见》(苏发改投资发〔2020〕657号)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市政府有关应对疫情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国资产〔2020〕6号)、《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市政府有关应对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国资产〔2020〕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经营性资产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产〔2020〕11号)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市场主体租金减免力度。现将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出租租金减免标准通知如下:
在前阶段依照各市属国有企业与直接承租方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相关费用标准,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减半收取的基础上,增加减免上半年1个月租金。累计减免租金不超过2-6月份合同约定应交租金。2-6月份应交租金已经收取的,增加减免的租金,可采取退回或抵减下半年应交租金的方式。租金减免的实施主体、减免对象、减免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仍按照苏国资产〔2020〕6号、苏国资产〔2020〕8号、苏国资产〔2020〕11号等文件执行。
中央、省、市出台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租金减免的政策,各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遵照执行。
苏州市国资委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