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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市政府有关应对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2-13 14:45   访问量:

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市政府有关应对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7号,以下简称苏“惠农”十条)精神,现将市属国有企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属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苏“惠农”十条精神,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支持对象。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

三、相关支持措施

市属国有企业除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市政府有关应对疫情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国资产〔2020〕6号)明确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支持外,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1.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支持。农发集团要发挥市属国有农村金融服务平台主力军作用,积极筹集资金,细化工作方案,简化办理程序,建立快速审批工作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少量资金,采取网络申请,优先放贷资金,单户总量不高于80万元。对各类涉农企业给予单户总量不高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2.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主动了解承租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承租户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的政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股东要与其他股东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政策的落实。

根据苏“惠农”十条精神,相关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需由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的,遵照执行。

请各市属国有企业每月5日前(从2020年3月起)将上月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市国资委产权处,报送情况包括减免涉及的承租户(企业名称)、出租的土地面积、生产设施情况、减免金额等。市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考虑。

特此通知

                                 苏州市国资委

                                 2020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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