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审计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切实履行了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责,并逐步将内审视角从“治已病”拓展到“防未病”,充分发挥内审咨询功能。
一是防控合同风险。参与各类合同的订立或谈判环节,特别针对合同主体、违约责任、管辖等风险,提出预防性措施,以使公司规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二是把控内部交易事项合规性。参与评审分子公司之间的重大往来业务及交易事项,对其程序合规性、定价合理性等进行事前审核,为集团管理层决策提供充分的依据。三是审核内控制度建立的有效性。在各类规章制度上会决议前,对其条款设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提出相关建议。
苏州轨道交通集团逐步拓展的内审咨询职能,与监督职能相得益彰,从源头预防和后期控制两个维度扎牢了风险控制点,为公司风险防控体系筑牢了基础,为公司治理目标的稳步实现发挥了增值作用。